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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考察报告

  德国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考察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德国的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体制,学习和借鉴国外在财政管理和财政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的财政监管水平,更好地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根据2006年财政部外事计划,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了“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培训班”。本次培训团组共有学员19人,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江龙同志任团长,于2006年11月18日赴德国进行了21天的学习培训及实地考察。培训期间,德国法兰克福财税局、黑森州审计署、联邦财政部高等财政管理学院的官员及专家学者,分别就德国的政体、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编制、主体税种、财政平衡、财政监督等做了介绍,并同学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交流与探讨。大家一致反映,这次培训时间紧凑、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开阔了视野,启发了工作,不虚此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德国社会经济的基本情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它是东西欧之间和斯堪的纳维亚与地中海之间的交通枢纽,被称为“欧洲的走廊”。德国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经济实力位居欧洲之首,是仅次于美日的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和第二大贸易国。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治上分权自立,经济上实行社会市场经济,行政上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管理体制。联邦政府为中央政府,下设16个州政府,州以下的各级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乡等各级政府。德国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各州、地方政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尽管德国各州、地方政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并各有自己的宪法,行政机构层次在各州也不尽相同,但德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架构基本与三级政府的管理体制相适应,仅分为三层,即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并统一采用分权自治、适度集中的财政税收权限划分方式。德国的联邦、州都设财政部,具有财政和税务双重职能。联邦财政部的主要的职能包括:负责制定财经、金融、预算、税收政策;涉及财政的欧洲和国际事务;联邦财产和经济资助管理;批准财政预算内的支出和法律、法规条款中涉及财政收支的相关内容;制订联邦预算草案;对财政计划提出建议,协调联邦、州及地区间财政计划的合作;法律赋予的特别任务。另外,德国联邦财政部在每个州都设立了其派出的高等财政管理机构,有的州也比照设立了自己高等财政管理机构,它是联邦和州财政部的管理、执行和协调机构,管理下设的财税局、建筑局,并承担公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分布在各地的财税局承担联邦和州的各项税收和规费的征收。
二、德国的财政管理监督体制及与我国的比较
(一)事权、财权、支出责任高度配合的财政管理体制
德国财政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府的事权、财权和支出责任高度配合。德国的国家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下称《基本法》),对三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基本法》规定:“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德国三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明确。联邦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国防、外交、社会保障、联邦交通和邮电、重大科研计划以及联邦一级的行政事务等。州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州一级的行政事务、教育、文化、卫生、社会救济、住房、治安等。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是:负责当地的教育、文化、卫生、交通、治安、社区服务等。从以上划分可看出,德国三级政府间事权划分虽然有一定交叉,但各自的基本事权范围是明确的,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德国的联邦、州、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权均有相应的保障,联邦财政收入约占全德财政收入的48%,各州财政收入占全德财政收入的42%,地区财政收入只占10%。三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是德国财政体制的根本特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实行以共享税为主体的分税制。目前,德国的共享税主要有:工资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共享税收入约占财政收入的75%。联邦政府的财政收入除共享税分成收入外,还有海关税、矿物油税、烟税、烧酒税和保险税等。州的财政收入除共享税分成收入外,还有遗产税、机动车税、啤酒税、赌场税、交通税等。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分成收入,此外,还有土地税、饮料税、娱乐税、打猎和钓鱼税等。
德国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与其事权范围相匹配。《基本法》在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进行原则界定的同时,相应地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财政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的具体划分是:国防、外交、科研与发展、社会保障、国有企业的支出等由联邦财政负责;经济发展、运输和邮电等方面的支出中联邦负责2/5以上,州负责1/3以上;教育、社会治安、住宅、土地规划和城市建设、社会保障、一般行政管理、经济发展、运输和邮电等的支出主要由州负责;保健、体育与休养,公共地区服务(如垃圾处理、街道照明)以及其他较大数额的社会保障、教育、一般行政管理、运输与邮电等项目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责。根据《基本法》所规定的原则,联邦还将与州一起完成一些特定任务,德国称之为共同任务。这些任务支出较大,涉及范围较广,主要有三项:高等学校包括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扩建和新建;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改善;农业结构和海岸保护。完成共同任务所需的支出,原则上由联邦和州按比例共同负担。
相对于德国事权、财权、责任高度配合、规范严谨的财政体制,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尚有一定的缺陷。我国自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框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情况,初步界定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建立了过渡期的转移支付制度等。这些措施,基本确立了我国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框架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但这一体制依然保留着诸多不规范的东西。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划分不够明确,中央过于集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政府活动有时越位,有时缺位,地方各级政府关系不顺,事权相互交叉重叠等等。
(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及财政平衡机制
德国的市场经济综合了建立在市场竞争效率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平等两项基本目标,它一方面通过法治保障自由经济,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福利保障社会公平和安全。实质上是一种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进行适当调节,并以社会保障为主要特征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及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成为建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
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是由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范的。德国的《基本法》规定“公民生存条件一致性”,即确定了公民享有公共服务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应是相同的。为了维持“一致性”原则,《基本法》还规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州必须对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州提供财政补贴,以保持各州的适度财政和国内各州居民生活的相对一致。《基本法》的上述规定成为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的法律前提。转移支付的具体调整范畴和实施办法,则由《联邦财政平衡法》规定,转移支付政策相对稳定,同时也会根据联邦和各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做局部的调整。
德国的财政平衡,就是通过财政手段,保证各地区居民能够具有享受相同生活条件的权利,主要是能够享受相同水平的公共产品。在分税制财政体制基础之上实现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之间对财政收入的第一次分配之后,为了保证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促进“公民生存条件的一致性”,矫正初次分配中可能出现的横向与纵向的失衡问题,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联邦德国制定了《财政平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平衡采取纵向和横向平衡两种方法调节财政收入的再次分配,并经过40多年的实践积累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颇具特色和健全有效的德国财政平衡机制。
一是纵向财政平衡。即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包括联邦对州和州对地方两个层次。联邦对州政府的转移支付一般采取将共享收入的一部分直接拨付给州,或者采取支持州里某一项或某几项事业的方式,来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州对地方的转移支付,采取一般性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德国实施州对地方财政平衡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总体上提高地方的财政实力,使地方有财政能力行使各种职能;另一方面是为了缩小州内地方之间的财政能力差距,保证州内各地方财政收支水平比较接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大体一致。
二是横向财政平衡。德国在实现纵向财政平衡为主的前提下,还实施了横向财力转移的辅助性办法—-横向财政平衡。德国横向财政平衡是指州际之间和州内各市镇之间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也称州际财政平衡或财力水平平衡。即财力强的州(市镇)转移部分财政收入到财力弱的州(市镇)。横向财政平衡是德国财政体制中独具特色的转移支付的重要内容,这种形式的平衡是在增值税预先平衡的基础上,根据各州财政支出和财政能力所作的财力水平的再平衡,是德国财政平衡制度的核心环节。
州际间财政平衡是按照因素法的要求,求出各州的财政能力和财政平衡指数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通过富州向穷州的横向拨款来实现州际间财力的科学转移。德国这种横向的州际平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矫正客观上各州的税源不同,只依据统一分配比例形成的分配格局存在的明显的不公平性;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在整个联邦德国范围内,公民应享受大体相同的公共服务条件。通过横向财政平衡,使财力强的州与财力弱的州之间的差距显著缩小。
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与平衡机制经历了40多年的实践积累,目前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操作机制。我国在顺利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政府间转移支付由体制补助、税收返还、专项补助和结算补助等多种形式构成。1995年财政部又出台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增加对一部分困难地区的补助。目前看来,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虽已初步形成,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不规范、力度小和功能弱等缺陷,补助的随意性较大,各级财政之间的转移支付中,某个地方能获得多少中央转移支付,讨价还价的成分多,客观的判断标准少,与德国较规范、稳定、科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比较,差距还很大,必须在改革进程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法律背景下的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
德国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及审监督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法律背景深厚,法律体系比较完备,一切活动都有严格的法律要求;二是建立了规范的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相互分离的制衡机制。相关的法律既有联邦的《基本法》、《经济平衡发展和增长法》,又有联邦及各州的《预算基本原则法》。
一是科学的预算编制流程。德国各级政府的预算编制,是德国政治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德国的财政预算年度采取日历年度制,并且实行分级独立编制的体制,在预算期间实行年度预算与滚动式五年财政计划相衔接的原则。根据德国的《经济平衡发展和增长法》,联邦和各州有义务按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来确定自己的预算政策,必须各自制定财政计划,列出5年内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目的是使公共财政收支与国民经济的能力和要求协调一致。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中长期计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趋势来编制,一是确定公共财政收入和债务的数额;二是确定财政支出的预算,财政部每年5月之前要求各部门提出详细的支出计划。财政部接到各部门编制的财政支出计划后,逐项进行审核,编制预算草案。财政部门编制的预算经政府内阁讨论通过,提交议会审议,经议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是严谨的预算执行机制。经议会批准的预算,由财政等各部门予以执行。议会批准的预算非常具体,每项支出包括用款的时间、项目名称、支付方式等都很明确,财政部门接到请款报告后,对照经议会批准的预算进行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都要剔除。经议会批准的预算,年度中一般不再变动。如需变动,必须经过议会的严格审查和批准。
三是完备互动的预算监督体系。德国预算的审核监督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联邦审计署的账目审查。联邦审计署是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的、国家最高的财政监督机构,其任务是协助议会审议批准政府的工作,执行预算法,不受议会命令的约束,只受法律约束。联邦审计署自主决定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每一年度,财政部的收支报告及联邦审计署的年终决算审计报告,都要提交议会的预算委员会,作为议会批准决算的基本文件。这两个报告都对社会大众公开,图书馆及因特网都可以很方便地查到。二是联邦议会预算委员会的政策审查。联邦议会设有预算委员会,针对政府每个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核,然后将审核意见提交议会审议,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外公布。议会要求审计署每月向其报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同时,议会预算委员会又下设审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做法主要是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论,召集财政部、审计署及有关部门的代表进行审核,并将决议草案提交议会审议。议会对财政预算、财政决算审议监督力度很大,其所实施的监督是法律监督。
相对于德国预算编制、执行及审核中完善细致的法律规定、相对长期的经济预测及制衡机制,我国财政预算编制及审核各个环节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与漏洞。尽管从2000年开始,我们改变了传统的预算编制办法,开始编制独立、完整的部门预算,但我们编制的部门预算功能尚未充分发挥,预算编制还不够细致,预算批复还相对滞后,预算的预测功能尚未有效体现,预算审核形式化的痕迹还比较明显,预算的透明度不高,制衡机制尚待完善,《预算法》亟需修改等等。
(四)扎实的财政管理与监督基础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广泛运用。德国联邦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一个集成的计算机系统支持,这一系统造价昂贵,收支数据输入后,就可以进行一系列数据处理与管理。现德国财政收支账单都运用了电子处理,电子扫描,一次储存,数据共享。有权限开出账单的人员都有各自特定的芯片,经计算机确认后开出账单。操作过程中,程序还设计了提醒功能,对工作中的差错及不当进行特别提醒。在各基层财税局,也普遍利用计算机建立了纳税人纳税档案,如发现纳税人未及时纳税,及时对其发出警告,同时还利用计算机检查财税人员的执法质量,如有人私自给纳税人减免税,通过计算机可及时发现等等。电子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其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完善的数据资料库系统,对加强德国的财政管理,提升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是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德国财政部门对公务人员的管理有一套严格的制度,对公务员队伍的知识层次、结构和个体素质的要求都很高。其工作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每人必须掌握一门具有较高听、说、写能力的外语,录用前都要进行全面考核,录用后必须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上岗之后还要接受定期的培训。德国财政部门采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在行政事业单位广泛推广的绩效改善策划法,对其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及各财税局的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考评制度和办法。在各财税局内部,也根据岗位核定了基本准确的工作定额,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的职务提升等直接挂钩。这些岗位工作定额经过多年来持续地观测与调整,基本符合实际,能够保证每位工作人员每天都有足够的工作去做,不至于坐等上级指令。即使在特别例外的情况下,有一点剩余时间,迫于工作的压力,基层财税人员也会自觉学习新业务、新知识,因为财税局人员每年的淘汰率接近20%,他们的工作压力非常之大。德国经济界对财税局的工作非常关注,近年对财税局的工作也非常认可。
三是财政管理与监督中的内控机制。德国财政部门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把权力分立、权力制衡的宪政思想充分体现在财政监督体制中,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在整个财政监督和财政管理体系中有效运行。例如,为了强化对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了在财税局内部将定税与收税相分立、检查与执行相分离的做法。对预算支出也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如将开列账单与拨款相分离,将监督检查与检查结果的落实整改相分离等等。
对照德国财政监督管理的上述特点,冷静看待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现状,首先是我国的财政监督事业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以财政部为主导的财政监督工作,通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和实践,在监督理念上,实现了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内容上,实现了从偏重企业财务事项到参与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督的转变;在监督机制上,实现了从侧重事后检查、外部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内外监督相结合的转变;在监督方式上,实现了从单一运用专项检查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在监督成效上,实现了从侧重处理违规违纪到处理处罚与促进财政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在监督基础管理工作上,实现了从管理较为粗放向高标准严要求转变;在监督干部队伍建设上,也经历了从机构不断调整向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转变等。在看到我们的财政监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同时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差距。我们全社会互动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尚待努力,我们的财政监督基础尚需进一步夯实,我们的监督理念、监督环境、监督手段、监督方式、监督成效都还需要进一步的转变与提升等等。
三、德国财政管理监督的启示与借鉴
通过二十多天对德国财政监督管理情况的考察学习,我们感到德国的财政监督管理在其政治经济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监督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监督管理的内外环境十分优越。他们的财政监督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全过程,严格按法律规定和规范程序办事,依法监督,相互制衡,职责明晰,公开透明,手段先进,效应显著,效能突出,其良好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对我们有着十分有益的启示与借鉴。
(一)要继续加强财政立法工作,真正做到依法理财,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目前,我国正在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首先要加强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要求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依法办事。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法理财、依法监督、依法管理应该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德国,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都有法律依据,有效保证了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度,避免了监督管理的随意性。相比较而言,现阶段我国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尽管国家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审计法》、《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财政法治建设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特别是财政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需求更为迫切。200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首次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不足,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制度。广大财政监督人员在振奋精神的同时,更加迫切的感到,财政监督方面的立法还需要加快步伐,财政管理与监督还需要更高层面的法律支持,我们的《预算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亟需修订,也有必要尽快出台《财政法》及《财政管理监督法》等,以法律规范、明确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以利于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行政。
(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
按照前述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德国财政体制的比较,在认真总结十几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调整和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退出“越位”领域,填补好“缺位”领域。要由以政府行政机制配置资源为主,转向主要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由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延伸执行社会职能,转向由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机制承担社会职能;财政资金运用要逐步退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转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方面来等等。
二是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按照公共性、市场化和引导性原则,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明确政府支出范围。根据支出受益范围等原则,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对于国防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承担;对于在省级范围内,但有“外溢效应”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具有调节地区间、城乡间重大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财政承担或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地区性行政管理等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由地方财政承担。
三是适当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结合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调整、税制改革及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按照财政收入的属性并兼顾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合理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收入划分,减少因市场等因素对地区间收入转移的影响,促进统一市场形成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三)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要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形式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框架和具体形式,确保转移支付制度政策到位、结构合理、目标明确、计算科学、资金分配有法可依。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进一步规范分配办法,重点帮助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解决财力不足问题。规范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到期项目及补助数额小、突出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意图不明显的项目要逐步予以取消;交叉重复的项目要重新清理,合并归类;对年度之间补助数额不变且长期固定的项目,列入中央对地方的体制性补助;严格控制新设项目,必须设立的项目要资金安排和制度建设同步进行,实行规范管理。同时,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监督评价体系,确保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四)提高预算透明度,细化预算编制,逐步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增加透明度是实施财政监督与管理的最好方式。提高预算透明度,有利于改进预算质量,有利于全国人大的审查和监督,有利于审计及社会各界对政府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社会互动的监督机制的建立。要继续推进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这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财政统计体系最为重大的调整,也是公共财政体系框架的一项基础建设,有利于完整、清晰地反映政府收支规模和政府重要职能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合理配置政府资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要试编滚动预算,细化预算科目,制定和完善预算项目评审方法、定额及标准,对一些重点支出及技术性强的项目可实行政府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要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制度,对预算的执行过程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促进财政资金高效和节约使用。  
(五)逐步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制衡互动的财政管理监督运行体系
近年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正逐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监督管理业务工作机制。基本思路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切实加强财政收入、支出、会计、金融和内部监督,逐步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衡的财政监督管理运行体系,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科学、有效的动态监控,全面提升财政监督能力,提高财政运行效率。机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要把财政监督管理作为一个环节,设计到财政运行过程之中,实现财政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机制建设过程中,要重点突破财政资金绩效监督的瓶颈,积极适应绩效管理的新趋势,探索开展财政资金的绩效监督,既注重提高财政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又注重提高财政管理的有效性,把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和评价作为重点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机制建设过程中,还要将相互分离、制衡的宪政思想贯穿到财政监督管理的实践中,既要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分离与制衡,又要在监督环节做到检查、审理、处理的分离与制衡,切实落实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的效能。
另外,从财政监督运行体系的角度看,德国目前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具有法律保障、规范化程度较高、社会互动的财政监督体系。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主体与德国基本相似,但规范化程度以及监督运行效益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当前,全国人大尚需进一步加大对财政监督的力度,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协调与配合,各经济利益主体的内部监督管理功能尚待强化,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尚需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监督的意识还不强、参与监督的条件还受到一些限制,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尚待进一步发挥。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制衡互动的财政监督管理框架体系会逐步完善,并将充分发挥出财政监督管理整体合力的作用。
(六)加快金财工程建设,夯实财政管理与监督的基础
综合看来,我国目前财政管理监督的信息化水平还比较低。近年来,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金财工程”、“金税工程”、“金审工程”建设相继启动并投入应用,但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高度发达的财政管理监督网络系统的建设任重道远。为切实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夯实工作基础,要配合“金财工程”总体规划,落实“财政监督检查信息子系统”建设,设计实施“财政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实现监督检查信息与业务管理信息共享。还应积极开发监督检查实用软件,实行信息管理,随时监控分析监管单位的经济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还应借助信息化管理,实现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量化考核和评价,从根本上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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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06月25日